台中施姓宗親會章程
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奉台中市政府社行字第一三七五八四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施姓宗親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慎終追遠、團結宗親、敦親睦族、促進宗族情誼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定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敦親睦族事項。
二、關於本會會員及子孫之升學獎勵事項。
三、關於會員之福利及會員之救恤事項。
四、關於協助地方公益事項。
五、關於宗親之敬老尊賢事項。
六、關於宗親之聯誼及權益之維護及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一、依凡居住台中地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施氏宗親,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繳清
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倘有違背本會章程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分別與以下列之處
份:(1)警告。(2)停止其一定期間之會員權益。(3)賠償損害。(4)報請有
關官署究辦。(5)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八條 會員大會權職如下:
一、依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基金之成立及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理事監事均由
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當選理監事之名次,依得
多寡為序,同票者用抽籤決定之,前項理事監試選舉時,並按序保留
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出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
期滿為限。
第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理事因故
不能視事者,由理事會補選之, 以補足原任期滿為限。理事會就常
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敦聘二名為副理
事長,以輔佐理事長推行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
第十三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 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 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因業務需要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九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用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 出席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人
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應召集開會議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但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監事會七日前應將會議種類、
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六OO元。
二、常年會費 新台幣一﹑OOO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編造預(決)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由理事會設立專戶保管收支之,各項支出按法定會計程序辦理
之。
第二十八條之ㄧ 本會建管基金及其孳息,應設專戶儲存保管,除購建會館外不得以
任何名義動支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及有關職員,卸任時應辦理移交手續,並造具清冊
三份送交監事會審查後,交接者各執一份,一份留存理事會備查,以昭
公信。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為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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